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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汤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4年7月9日因犯有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刑)在沈冬强租赁的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880弄旭辉朗悦庭35号102室内共同开设以“十三张”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期间雇佣被告人汤某某在赌场内收取窑花以及放贷,并给予好处费。其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窑花分成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至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同案人员徐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顾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证实,沈某某伙同徐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并雇佣汤某某在赌场内放贷的事实。

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员徐某某因上述犯罪事实已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客张某某等人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主动到案等情况。

5.人口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身份以及沈某某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汤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汤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 飞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汤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住处、暂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休作用的,是主犯。

……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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