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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汪长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0年7月9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1年9月22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长义,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5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因犯赌博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汪长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汪长义与张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在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胡某某家棋牌室附近以“摇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赌客许某某、何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和汪长义负责摇碗和理钱,每场抽取轮庄费用至少人民币2000元用于赌场日常开支。经查,被告人沈某某、汪长义伙同他人至少开设赌场30场,每场至少吸引10名以上的赌客参与赌博,赌场内获利至少人民币60000元。

2.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沈某某、汪长义经事先商量决定在长兴县**镇**村**新村李某某家北侧空地、李某某家北侧空地往东蔬菜大棚内等附近以“定7摇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吸引赌客严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经查,被告人沈某某、汪长义组织赌客至少30场,每场吸引赌客至少15人,每场赌资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汪长义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汪长义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长义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羁押在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汪长义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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