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作为中介方多次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广州市**商务服务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7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8792685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70428元。被告人沈某乙明知其父亲沈某甲是虚开发票的中介,仍然帮助被告人沈某甲操作微信与需票方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已全部退赃。
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乙在广东省陆丰市东海大道海韵深航假日酒店旁一练车场被警察抓获。2020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尾市陆
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扣押的被告人沈某乙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0428元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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