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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17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在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小卖部空地处,以“赌三公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多次聚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营业时间为每晚的21时至23时许,每次约20名赌客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在村口处看风,以防止公安机关到该赌场查处;被告人洪某某负责为赌博人员发牌、作数,并每局抽取人民币20至50元不等作为报酬。

2020年4月17日,经群众举报,遂溪县公安局遂城派出所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洪某某及涉赌人员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赵某某、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洪某甲、沈某丙、沈某丁等10人,现场查获涉案赌资人民币1460元以及涉案赌具心乐牌纸质扑克一副、自制铁架赌桌一张以及塑制麻将籽10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赵某某、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洪某甲、沈某丙、沈某丁的证言;

4. 接受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

8. 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现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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