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海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路**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路**号**幢**室。被告人丛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5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海安市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于2018年6、7月份,组织于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等人,先后3次在海安市**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家中,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4200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丛某某参与2起犯罪,抽头渔利人民币14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丛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徐某甲、徐某乙、于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王某丁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9200元。
2、2018年6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同王某甲、丛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于王某丙、刘某甲、何某甲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7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组织汪某某、崔某某、郑某某、何某乙、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丛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丛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秋
检察官助理:吴洁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丛某某均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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