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92002********,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5 月16 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被告人班某某、谭某某(未满16周岁,已作行政处罚)为了吓唬罗某某而持一支"射钉枪"开一台摩托车从白沙镇那潭村委会来到白沙镇街上,在白沙镇街上未找到罗某某后,被告人沈某某持"射钉枪"在白沙镇**路**网吧门口处朝天打了三枪。2020 年5 月16 日、17日,被告人谭某某、沈某某、班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射钉枪一支和子弹2 颗。经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枪支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班某某随意开枪射击,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沈某某、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沈某某、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滨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3********。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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