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79********,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石柱**乡政府**,重庆市渝北区人,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楼**幢**-**(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石柱县人,住石柱县**街道**街**号附**号(户籍地:石柱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7********,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石柱**保安,石柱县人,住石柱县**街道**幢**单元**-**(户籍地:石柱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石柱县人,住石柱县**街道**单元**-**(户籍地: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谭某甲、秦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沈某某、谭某甲、秦某某三人合伙先后在石柱县万安街道华宇花园小区B栋9-5、A栋7-6房间内开设赌场,约定三人平分茶钱,并聘用李某某、徐某某为赌场抽取茶钱及管理账务等事务,徐某某还按每提供10000元抽取500元利息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俗称“放水”)。赌场采取打底注为50元、100元,自摸加番,三番封顶的“成都麻将”进行赌博,按每场牌抽8个底的茶钱渔利。赌场先后组织参赌人员陈某甲、崔某某等人赌博。赌场前后运营二十余天,共计抽头渔利二万余元。徐某某通过向陈某甲、周某某等人提供资金获利700余元。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0月22日、24日,被告人秦某某、谭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照片;
2.证人陈某甲、崔某某、周某某、谭某乙、黎某某、岳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沈某某、谭某甲、秦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谭某甲、秦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谭某甲、秦某某、徐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沈某某、谭某甲、秦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沈某某、谭某甲、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谭某甲、秦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对谭某甲、秦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对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洪英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秦某某、徐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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