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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蒋某某等赌博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5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明知王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判决)等人聚众赌博,仍先后6次提供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彭福社区南京大益象养鲤场河边的租住房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600元。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明知王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判决)等人聚众赌博,仍先后6次提供其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柘塘街道共和村天恒垂钓中心的房间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判决)等人聚众赌博,仍先后5次提供其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柘塘街道共和村小陶村陶连生鱼场的小棚子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检察官助理:张学庭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庄**号;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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