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园**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1月13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武当山真武大酒店工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园**巷**号。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11月21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军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5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闵某某、陈某某、薛军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5日至4月22日、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租用房屋并购置麻将机、筹码等赌博用具,在武当山特区玉虚路**烧烤店楼上开设赌场,用麻将“卡五星”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沈某某、刘某某通过收取“台子费”获利,另由“张某某”提供资金在赌场放码,“张某某”通过收取“水钱”获利,被告人闵某某(沈某某丈夫)、薛军威(刘某某丈夫)在赌场帮忙端茶倒水、发筹码、约参赌人员。十余天后“张某某”退出,由闵某某接着提供资金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放码(1万元周息300元),闵某某、陈某某通过收取“水钱”获利,薛军威还使用其微信****,给陈某某帮忙结算赌场输赢。2018年2月刘某某退出后,薛军威接手参与分成,沈某某、薛军威、陈某某通过收取“台子费”获利。
该赌场赌局开始前由五被告人给参赌人员发放筹码,赌注为50元至100元不等,另外可加漂100元至300元不等,参赌人员约定4小时一局,每局每人扣除100元筹码作为“台子费”,每局定筹码5000元至1万元不等。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持筹码主要找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对账结算,或者找被告人沈某某、闵某某、刘某某、薛军威进行对账结算。该赌场经营至2018年4月,参赌人员累计达38人,经对参赌的26人进行核查,该赌场用作赌注的资金、换取筹码的资金和通过赌博赢取的资金等赌资合计62万余元。
被告人闵某某、薛军威、陈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19日、26日、12月19日向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闵某某、陈某某、薛军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闵某某、陈某某、薛军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勇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名门花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7299****、1589788****;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街道办事处虎园二巷1号,联系电话1587111****;被告人薛军威现取保候审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皇榜路2号1栋1单元502室,联系电话1368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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