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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赖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寨**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家**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10日1时至3时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驾驶挂有假牌的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去到本市常平镇田尾村富田路附近路段,见东莞市**货运有限公司(委托报案人李某甲)的一辆红色的车牌号码为粤SF****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停放在路边,于是沈某某驾车靠近该货车,由赖某某下车将油箱盖撬开,通过其小汽车内的改装油泵抽走货车内约123升柴油(价值约774.9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25日至6月26日9时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驾驶挂有假牌的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去到东莞市**镇**村**城**街**电子厂门口对出路段,见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白色的车牌号码为粤BK5****的江铃凯运牌货车停放在路边,于是沈某某驾车靠近该货车,由赖某某下车将油箱盖撬开,通过其轿车内的改装油泵抽走货车内约35升柴油(价值约213.5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25日18时至6月26日8时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驾驶挂有假牌的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去到东莞市**街**窑**路**号对面路段,见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F****的货车停放在路边,于是沈某某驾车靠近该货车,由赖某某下车将油箱盖撬开,通过其小汽车内的改装油泵抽走货车内约160升柴油(价值约1008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26日23时至6月27日16时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驾驶挂有假牌的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去到东莞市**镇**村**路**驾校门口路段,见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沪DS****的货车停放在路边,于是沈某某驾车靠近该货车,由赖某某下车将油箱盖撬开,通过其轿车内的改装油泵抽走货车内约140升柴油(价值约854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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