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743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金店西**店员工,户籍在本市崇明区**镇**村**号**室,住本市奉贤区**街道**村**栋**号**室。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金店西**店员工,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路**组**号2户,暂住本市奉贤区**街道**村**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金店西**店员工,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号,暂住本市奉贤区**街道**小区**号**室。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在本市**区**街道**公路**号**店内,与**店员工祁某某因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是否收取工本费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祁某某先摔坏**店计算机,随后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追祁某某至店门口,对祁某某拉扯头发、衣服及拳打脚踢,致祁某某颈部划伤,双膝挫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祁某某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对被害人作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遭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房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祁某某颈部划伤,双膝挫伤,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
3、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证实,三名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了相关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三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
5、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作了相关的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现取保审于其暂住处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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