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路**号。因赌博于2009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罚款5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8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非法获利,纠集被告人邵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路46号,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系老板;被告人邵某某受雇负责赌博机上、下分、资金结算等日常管理。
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打码机、赃款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游戏机、打码机等;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银行明细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沈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电子游戏机设备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沈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光盘。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昉临
检 察 员:郑俊杰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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