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住巫溪县**坝**悦**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3********,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巷**号,住重庆市巫溪县**坝**豪庭**期**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度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2012年2月2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决定将案件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陆某某单独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9年2月16至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的麻将馆”)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
被告人陆某某在赌博微信群内发送“九九山城麻将”的APP链接,召集群内成员进入APP链接中的亲友圈麻将馆参与赌博,以赌注为1元起96元封顶(手机APP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1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抽取5元、1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39分以下不抽取,40分至99分抽取5元人民币,100分及以上抽取1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陆某某对所开设的网络赌场进行管理,并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共计抽头渔利450元。
二、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邱某某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邱某某在手机上,利用之前陆某某创建的九九山城麻将亲友圈“**的麻将馆”,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并采取相同的赌博规则、方式和抽取茶钱的标准范围。赌场开设期间,由陆某某负责赌场亲友圈的管理工作,二人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所得利润除去赌场开支由二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与邱某某共计抽头渔利7240元。
三、被告人陆某某、邱某某伙同沈某某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9年2月28至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邱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沈某某在手机上,利用之前陆某某创建的九九山城麻将亲友圈“**的麻将馆”,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并采取相同的赌博规则、方式和抽取茶钱的标准范围。赌场开设期间,由陆某某、邱某某负责赌场亲友圈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三人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所得利润除出赌场开支由三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陆某某、邱某某、沈某某共计抽头渔利70815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退伙后,由被告人陆某某、邱某某二人继续合伙经营该赌场。从2019年4月17日至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与邱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6340元,所得利润除出赌场开支由二人平分。
四、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黄度辉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被告人黄度辉利用被告人陆某某在九九山城麻将上开设的赌博亲友圈“**的麻将馆”,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并采取相同的赌博规则、方式和抽取茶钱的标准范围。赌场开设期间,由邱某某负责赌场亲友圈的管理工作,二人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所得利润除出赌场开支由二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黄度辉共计抽头渔利9105元。
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黄度辉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被告人黄度辉在九九山城麻将上开设的赌博亲友圈“**麻友”,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并采取相同的赌博规则、方式和抽取茶钱的标准范围。赌场开设期间,由黄度辉负责赌场亲友圈的管理工作,二人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所得利润除出赌场开支由二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黄度辉共计抽头渔利10130元。
五、被告人黄度辉单独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黄度辉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麻友”)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
被告人黄度辉在赌博微信群内发送“九九山城麻将”的APP链接,召集群内成员进入APP链接中的亲友圈麻将馆参与赌博,以赌注为1元起96元封顶(手机APP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1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抽取5元、1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39分以下不抽取,40分至99分抽取5元人民币,100分及以上抽取1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度辉对所开设的网络赌场进行管理,并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黄度辉共计抽头渔利210元。
六、被告人沈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实施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
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的小群”)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对所开设的网络赌场进行管理,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傅某某、赵某某、宋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抽头渔利,所有抽头渔利,除去支付给财务人员的工资、购买房卡等费用之外,最终由沈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平分。
该赌场以赌注为1元起96元封顶(手机APP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1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抽取5元、1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40分以下不抽取,40分至99分抽取5元人民币,100分至299分抽取10元人民币,300分至399分抽取20元人民币,400分及400分以上抽取30元人民币)。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共计抽头渔利65785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退出合伙。由被告人沈某某独自经营该赌场至同年6月7日,期间沈某某抽头渔利735元。
七、被告人张某某单独实施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
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娱乐群”)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并采取与之前亲友圈“**的小群”相同的赌博规则、方式和抽取茶钱的标准。赌场开设期间,由张某某负责赌场亲友圈的管理工作,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7810元。
综上,被告人沈某某在网络开设赌场期间,涉及抽头渔利137335元;被告人邱某某在网络开设赌场期间,涉及抽头渔利113630元;被告人陆某某在网络开设赌场期间,涉及抽头渔利94845元;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开设赌场期间,涉及抽头渔利83595元;被告人黄度辉在网络开设赌场期间,涉及抽头渔利19445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同年11月8日、11月25日两次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3627.5元、8336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黄度辉、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5日,黄度辉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9827元;同年11月26日,邱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2646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7日,陆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同年11月6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702.5元。以上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九九山城麻将游戏亲友圈战绩、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傅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邱某某、黄度辉、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邱某某、黄度辉、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邱某某、黄度辉、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度辉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邱某某、黄度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邱某某、黄度辉、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度辉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舒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巫溪县**坝**悦**栋**;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坝**豪庭**期**幢**;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黄度辉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
2.刑事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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