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镇**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4********,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以下简称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0********,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69********,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5********,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为了完成2019年烤烟烟叶交售任务,于2019年10月8日到大理州祥云县禾甸镇联系购买烤烟。联系到烤烟后,雇请被告人陈某某为其运输烤烟到云南省景东县文龙镇,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一起运输烤烟,五人约定运输烤烟所得运费平均分配。2019年10月9日下午,由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云******号越野车,陈某某、杨某某驾驶云******号轿车在前探路,张某某乘坐卢某某驾驶的云******号货车、普某某驾驶云******号货车运输烤烟尾随其后,准备将两车烤烟运往云南省景东县文龙镇,当上述车辆行至云南省景东县景福镇芹漫线K32+200M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获的两车烤烟净重合计2600千克。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品质定级检测,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普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2600千克烤烟品质定级为有等级的烟叶;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的2600千克烤烟价值人民币1270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普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六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小组;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被告人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35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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