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村**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彭某某一同驾车从本市余杭区崇凯大酒店出发前往本市经济开发区,途径崇杭街、秋石高架路等。当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白色法拉利牌轿车、沈某某驾驶蓝色法拉利牌轿车、彭某某驾驶浙AU7****红色福特牌野马轿车依次驶入本市拱墅区半山隧道后,三车在隧道内有其他数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随意实线变道、大幅度超速穿插行驶、互相追逐。经检测,在半山隧道内,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彭某某驾驶速度分别高达145.84-151.25km/h、115.03-118.36km/h、154.10-160.14km/h。21时38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沈某某依次超速驶出隧道后以正常速度行驶直至目的地。
2019年11月18日22时40分,民警在本市经济开发区**区门口将在等候调查的被告人彭某某抓获。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经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治安中队电话通知后至治安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陈某乙、苗某某、叶某某、姜某某、陈某丙、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彭某某、陈某甲均违反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年4月22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