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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黄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雍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4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服刑阶段发现有漏罪(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加上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3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殷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辣椒面”店铺旁,被告人沈某甲、殷某某、黄某甲伙同刘某某(相对不起诉)、沈某乙(另案处理,相对不起诉)、黄某丙(另案处理,相对不起诉)采用摆象棋残局、引诱他人押注破棋局的方式诈骗。沈某甲负责坐庄,殷某某、刘某某、黄某甲、沈某乙负责轮流假装与沈某甲下棋或者扮演旁观群众在旁观战以及在被害人没有现金情况下给被害人兑换现金,下棋时造成有输有赢的假象,引诱他人押注破棋局,黄某丙负责放哨,所骗钱款六人平分。当日10时许,沈某乙、殷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与沈某甲、黄某丙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500元,除掉吃饭等费用外,每人分得1030元。案发后,三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甲、殷某某、黄某甲及同案犯刘某某、沈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殷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殷某某、黄某甲积极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沈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殷某某、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建议法院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殷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279****,黄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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