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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黄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广西东兴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苏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822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受他人雇请,将越南走私入境的活牛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沿边公路附近的一非设关码头运输至防城区等地交货。沈某某组织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二人到该非设关码头接货,黄某某负责在码头安排装车、联系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为桂N****5的货车到码头过驳活牛,苏某某负责在码头路口看路望风,王某某根据沈某某的指示将活牛拉运到防城区等地交货。2019年10月24日,缉私民警在该码头查获该团伙涉嫌走私的活牛44头,并抓获司机王某某,经称量44头活牛共计15.08吨。另查明,2019年10月23日,该团伙利用上述方式拉运走私入境的活牛7.85吨。该团伙两次拉运走私入境的活牛共计22.93吨,价值人民币550320元。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15.08吨活牛及桂N****5货车、铁壳船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文书、过磅单、通话记录、车辆信息及车辆通行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价格评估报告书、检验检疫情况说明;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活牛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被取保候审,沈某某电话1560770****、黄某某电话1330780****、苏某某电话1857706****、王某某电话173445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伍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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