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小榄镇**路**号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王某超骑行的自行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超因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超符合交通事故中因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超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检察官助理:何丽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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