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三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豫SZ****重型自卸货车,沿河南省固始县石佛店乡柳沟村曾楼队村村通道路行驶时,将同向行人刘某某碰倒后碾压致死。经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和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杰
检察官助理:姚学明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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