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沈国兵,男,汉族,1969年12年1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5122261969********,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路**队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国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00时02分许,被告人沈国兵驾驶新M5****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厂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穆某某相撞,造成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责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穆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国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国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国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国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沈国兵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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