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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江苏省金湖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1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金湖县**路**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潘秀梅及被害人王某甲、何某某女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A*****“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沿G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1191KM天长市收费站南侧路段处时,与前方停车等候缴费的李某某驾驶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和王某乙驾驶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苏A*****重型厢式货车乘坐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和被告人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系胸腹部、双下肢损伤及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某甲系骨盆不稳定性骨折及双下肢多出骨折等,属重伤二级。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王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笔录: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江苏省金湖县**路**花园**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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