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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甘K*****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岷县至宕昌方向行驶,行至兰渝线299KM+200M处时,由于冰雪路面导致车辆侧滑失控驶入左道后与相向苏某某驾驶甘K*****号大众牌小型出租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甘K*****号车辆乘车人何某甲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何某乙受轻微伤,甘K*****号车辆乘车人马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同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省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驾驶的甘K*****号汽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信号系统技术状况碰撞前均正常,侧滑失控碰撞对向车辆时瞬时速度的范围是56km/h-61.6km/h。经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社

2020年97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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