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沈某某驾驶粤LV****号小轿车从惠东县高潭往平山方向行驶,行驶至S356线56KM 300M (即惠东县白盆珠路段)处时,碰撞由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姚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姚某某系因生前受巨大机械性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碾压>致延髓离断而死亡)、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沈某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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