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社区**幢**室,现住建德市大慈岩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沿建德市更楼街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与**路叉路口时,因低头查看手机微信信息,未注意道路前方情况,与由西向东从人行横道上通过路口的行人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死亡证明等;
2、证人严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 赛 琴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认罪认罚文书;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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