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皖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S2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公里800米处左转弯时,与对向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及二轮电动车乘坐人何某某受伤。2019年11月24日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称重,被告人沈某某案发时驾驶车辆载重量超出车辆核定载重量178%。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登记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安徽泓伸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琴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