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街一民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家)。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AM****重型非载货转项作业车,沿本市栖霞区栖石路由西向南右转弯通过栖霞街路口过程中,碰撞沿栖霞街由北向南步行至此处的薛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发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已赔偿被害人薛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1827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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