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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本市崇川区**公寓**室,无业。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12月31日3:20左右驾驶苏FU****小型轿车经本市桃坞路更俗剧院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所驾车右前部碰撞站立路边的被害人韩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韩某某重伤二级。被告人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肇事汽车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被害人韩某某治疗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桑某某、闫某某证言;

4. 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供述;

6.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8. 事故发生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亮

20191231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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