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21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F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东X30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利石化加油站路口西侧路段时,遇有被害人郭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45********)同向步行,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郭某甲受伤,车辆局部受损。郭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9日死亡。2020年2月11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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