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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26号 

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振华,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2时37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鲁Q0****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昆山市震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浦江路路口,在遇前方交通信号灯为绿灯右转弯向北行驶过程中,其车辆右前角与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该路口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后又被鲁Q0****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轮胎碾轧,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谅解。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昆山市平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检察官助理:王  超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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