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科鹰派牌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载程某某),沿本市武大线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张某某撞倒,致三轮摩托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沈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过路的目击者周某某驾车拦截才返回事故现场。2019年11月21日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沈某某肇事逃逸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7286****,1307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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