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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现住莒南县**小区。于2020年0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10时24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鲁******号(挂车号为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国道51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坊前镇坡木铁路桥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临沂0007867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8月10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保险外损失共计7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朋明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95393****)。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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