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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08月31日07时3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豫K*****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河街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河街公路大路李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由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二轮电动车乘车人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书证;5、视听资料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 察 员: 李梦梦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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