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持A2型驾驶证夜间驾驶鲁H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逾期未检验且反光标识污损的“鲁HL****”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靖江市新桥镇文东村文东4队云之味饭店西侧南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掉头时,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车右侧与刘某某驾驶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苏NB****重型普通货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刘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积中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