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7时42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黑E****9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萨大路上采油五厂华联超市入口前道路处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在车后站立的行人徐某甲(殁年84岁)相撞,致行人徐某甲受伤,经大庆油田总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5时30分许死亡。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为救治伤者,变动现场,未做标记,在去往医院的路上,由随行乘车人报警。交警在大庆油田总医院找到沈某某并对沈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2020年10月19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甲无责任。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对被害人徐某甲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大庆市居住证、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牌、号审验单、单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二、量刑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交通肇事赔偿和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瞭望不够,发生事故后变动现场未作标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倩倩
书记员:石 妍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其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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