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当事人沈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胡某某由白云潭往天城公园方向行驶,行至崇阳县天城镇浪口大桥路段,沈某某驾车进入路口左转弯,遇当事人毛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浪口村往县医院方向驶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毛某某受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明
检察官助理:罗子炜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崇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202****。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分。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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