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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东台市**镇**组**号。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司法鉴定期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沈某甲在其驾驶资格证到期申请换证时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疾病而予以隐瞒并换证取得C1驾驶资格证。2019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驾驶车牌号苏ES****小型轿车行驶至常熟市常福街道大义府前街处时,因癫痫病发作导致其所驾驶车辆撞击路边环卫工范某某、设摊的王某某、唐某某以及推行电瓶车的行人薛某某,致上述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肇事车辆等财物损坏。后被害人范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外伤;被害人王某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被害人唐某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就诊记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

2.证人沈某乙、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铭科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光盘共计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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