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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苏省**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沿潍高路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营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至此左转弯的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黄某某死亡、韩某某受伤。经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及路人拨打事故和急救电话,沈某某陪同伤者入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居住于江苏省**市淮阴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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