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宁C*****号中型普通货车在银西公路240km+376m处道路西侧路口头西尾东倒车时,与沿银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擦,致使摩托车倒地侧滑后驾驶员杨某某被摔倒在地,被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碾压,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6日,经甘肃省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崩裂、脑浆外溢死亡。2020年5月28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赔偿杨某某亲属经济损失29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文虎

检察官助理:田雅雅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182********)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