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92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7分时,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浙FU9****小型轿车沿全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湖市**镇**公路平湖**有限公司地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陆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陆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平湖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清单
车辆信息、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测试、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书证;
2.证人楚某某、陆某乙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察资料;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平湖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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