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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月21日开始协助“大眼妹”(身份未明,在逃)在吴川市范围内开小车接送卖淫女到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沈某甲每搭一名卖淫女到酒店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完毕后搭卖淫女回去一次,“大眼妹”就通过微信方式支付沈某甲酬劳20元。2019年1月21日晚上,沈某甲接到“大眼妹”的指令驾驶小车搭越南籍卖淫女丁某某去吴川市范围的酒店卖淫3次。2019年1月24日晚上,沈某甲接到“大眼妹”的指令驾驶小车搭越南籍卖淫女丁某某、斐某某去吴川市**酒店、**商务酒店、**宾馆旅业卖淫3次。沈某甲从事卖淫犯罪活动中共获利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丁某某、斐某某、李某甲、覃某甲、李某乙、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5月23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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