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其上线“湖南人”等人,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制贩假证团体的业务员在无锡市梁溪区梁溪大桥等地招揽客户,“湖南人”等人按照被告人沈某某提供的信息制作假证,后售卖给客户赚取差价。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下同)260元的价格,将1本持证人为胡某某并盖有伪造的“南部县教育局”印章的教师资格证卖给刘某某。

2.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150元的价格,将1本盖有伪造的“淮安市教育局”、“淮安市**中学”印章的高中毕业证卖给刘某某。

3. 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梁溪大桥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1本持证人为高某某并盖有伪造的“**大学”印章的专科毕业证卖给张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假教师资格证、毕业证等物证;

2. 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 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龙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