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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土家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2********,大学本科,经商,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1日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在国家新闻出版局官网上看到了“吉新广审字【2018】5号”文件,该文件系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布的“关于同意《机电信息》更名为《中外医药研究》及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批复”(以下简称5号文件)。同时,被告人沈某某通过网上查询,发现《中外医药研究》还没有开设官网以及出版期刊。

随后,被告人沈某某制作“中外医药研究”网站,冒称为该杂志官网,并通过伪造5号文件、出版许可证、《中外医药研究》法人胡国义的身份证、《中外医药研究》杂志社印章等形式,冒用《中外医药研究》杂志社的名义,与北京**公司签订了《中外医药研究》数字化期刊入网协议。之后被告人沈某某以该杂志社的名义收集作者来稿,并将稿件制作成《中外医药研究》数字期刊在**数据信息平台出版发行,先后出版发行9期。目前查实,非法获利1.7万余元。

2019年1月17日9时3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治安一大队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地下车库内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沈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广场**办公室内搜查,扣押“医药界杂志社编辑部”、“中国科技人才杂志社”、“中国教育学会”等九枚伪造的公章,及非法出版物中外医药研究的期刊204本,教育学文摘21本,医药界9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外医药研究》基本情况介绍、指认照片、**数据公司、入网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笔录;4、证人王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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