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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栋**单元**室,2020年8月19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03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凤城九路海荣名城家42号楼4单元1102室家中,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名为“展业王”的微信公众号上实名认证注册,向注册账户内充值人民币共计3300元,利用充值款在“展业王”平台购买包括公民财产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资料共计70余条,通过购买所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联系客户办理贷款业务以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位;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913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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