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以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8月23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高吉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8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系肇东市**镇**村**屯农民。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某在自家园子内种植20余株罂粟,待罂粟长成结出烟桃后,将罂粟树和烟桃用刀剁成三公分长短,然后放入铁锅内加水熬制成烟膏,用于自家养的鸡鸭鹅服用。熬制的烟膏经鉴定共重320.57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黑色膏状物中检出吗啡成分。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2019年7月27日在被告人沈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斌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1.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3.《使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