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街,住荆州市荆州区**园**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9年1月15日,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租赁荆州**招待所、荆州市沙市区**路**楼6层成立酒店,组织多名妇女卖淫,设置总经理、财务人员、技师部经理、营销经理、培训人员、盯梢人员、情趣用品出售人员等多个层级和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被告人沈某某受雇进入该酒店作为营销经理,负责招嫖和带领嫖娼人员到客房,并等待挑选“技师”进行性交易,协助组织陈某某、候某某等多名女性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案发后,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宣传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候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沈某某及同案人张某乙、岳某某等9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强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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