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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20时55分,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普通面包车在泸西县中枢镇**路与****交叉口50米处被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次日对沈某某血样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2697号证实,送检的沈某某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151.72mg/100ml。沈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人沈某某未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协助财产查询通知书、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4、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269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0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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