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6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住湛江市**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30日,沈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沪DDN****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00时42分许途经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55mg/100ml。提取沈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9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书复印件;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物证照片(录像)制作说明、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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