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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屋**号***。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4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兴路时,与周某进驾驶的赣B3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 5mg/lOOmL,周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判决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车辆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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