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6********,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从临潭县城关镇时尚音乐餐吧出发,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徐合线341公里加900米(临潭县东环路申藏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潭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样品中的酒精含量为:36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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