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勐腊县曼旦公路K0+200M处时,因其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倒地与何某某驾驶的湘******荣威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25mg/100ml;被告人沈某某左尺、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一(壹)级。
经勐腊县公安局交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镇***村委会*队**号,联系电话:1828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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